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低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 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低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 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