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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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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大修作業運作情形等,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能機組大修後之初次臨界。
  2. 2.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臨界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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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大修作業運作情形等,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