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第三條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或前條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分析方法或工具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提出安全分析報告之六個月前,檢送相關之技術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正式使用於安全分析報告。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