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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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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測:指由合格之人員以破壞檢驗方式檢驗材料及銲道,以偵測缺陷之作業。通常係指超音波檢測法、液滲檢測法、磁粒檢測法、渦電流檢測法、射線照相檢測法、目視檢測法等一種或多種檢測作業。 二、測試:指由合格之人員執行指定之功能及壓力試驗,以決定結構、系統及組件符合物理、化學、環境或運轉條件之要求。 三、監查:指為確保設計、安裝、檢測和測試符合規定所執行之作業。 四、查證:指運用文件審查、人員訪問、現場觀察等方式,以決定各項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是否符合法令、規章及品質保證要求。 五、監查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而獨立執行興建或運轉期間子反應器設施監查作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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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測:指由合格之人員以非破壞檢驗方式檢驗材料及銲道,以偵測缺陷之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