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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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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四、營利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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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