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9 條
為管理與運用國有研發成果,並審議執行單位依本辦法應報本會核准事項,本會得設置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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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管理與運用國有研發成果,並審議執行單位依本辦法應報本會核准事項,本會得設置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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