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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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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解除除役管制。
  2. 2.前項除役完成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除役策略及作業情形。 二、除役過程作業人員及民眾之輻射防護。 三、最終廠址輻射劑量調查結果。 四、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及物質外釋情形。 五、除役後廠址後續監管作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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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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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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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