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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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 2.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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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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