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申請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