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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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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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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1209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1120530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209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1120530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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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