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本會及所屬機關之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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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重製或複製本會及所屬機關之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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