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1.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 2.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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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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