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或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回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或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