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審查申請評定案件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簿冊、文據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並請申請人、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院說明。
對於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第8條,根據法規,法院在審查申請評定案件時,有權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的簿冊、文據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在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同時也可以要求申請人、相關人或主管機關到法院進行說明。例如,原告向被告申請提供特定的檔案或政府資訊,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關的檔案以進行審查,並在必要時還可以要求原告或相關人到院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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