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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者,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
  2. 前項調解期日,自接受異議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
  3. 第一項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另定調解之期日。 二、另定調解期日之理由及異議內容要旨。 三、提出異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之意旨。
  4. 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依前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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