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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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規釋義: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共分為4款,主要針對當事人提出異議後,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期日不得逾二十日,並應記載通知內容,若提出異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則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當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存在爭議時,可依法提出異議,並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的規定,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例如,如果消費者對於廠商提出的解決方案有異議,則消費者應及時提出異議,並在調解期日內到場參與調解,以確保自身權益的合理保障。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實際應依實際法律相關法規進行詳細解釋。
- 異議名詞
- 期日名詞
- 要旨名詞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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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