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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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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者,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
  2. 2.前項調解期日,自接受異議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
  3. 3.第一項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另定調解之期日。 二、另定調解期日之理由及異議內容要旨。 三、提出異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之意旨。
  4. 4.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依前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釋義: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共分為4款,主要針對當事人提出異議後,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期日不得逾二十日,並應記載通知內容,若提出異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則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當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存在爭議時,可依法提出異議,並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的規定,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例如,如果消費者對於廠商提出的解決方案有異議,則消費者應及時提出異議,並在調解期日內到場參與調解,以確保自身權益的合理保障。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實際應依實際法律相關法規進行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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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22 條規定:「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者,調解委員應另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前項調解期日,自接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