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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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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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在本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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