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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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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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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