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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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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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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