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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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為辦理無線電通信,得設若干電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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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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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無線電通信,得設若干電台;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北、中、南三區工程處之組織納入,特予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70711 制定)
為配合北、中、南三區工程處之組織納入,特予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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