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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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綜合規劃處、公眾電信處、專用電信處、廣電技術處、電波管理處及法制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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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3條,該條列明了本局設置的部門,包括綜合規劃處、公眾電信處、專用電信處、廣電技術處、電波管理處及法制室。這些部門分別負責不同的事項,並且有權分科辦事。 參考資料: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例子:例如,公眾電信處可專門負責處理民眾的電信投訴和服務品質監督;法制室則可能負責相關的法律解釋和法規修訂工作。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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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