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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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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總工程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督察三人,秘書一人至三人,技正三十九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察一人,技正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六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九人,科員七十六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四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八人,助理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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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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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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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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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