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處職掌如左: 一、運價之擬訂事項。 二、各輪營運計畫之擬訂、調度與控制事項。 三、各輪各港貨運量之配載及控制事項。 四、各輪業務之安排暨運送契約之洽訂事項。 五、船舶租賃業務之辦理事項。 六、貨運提單之簽發事項。 七、軍運之安排與連繫事項。 八、貨源資料之蒐集、整理與統計事項。 九、貨載之洽攬事項。 十、各輪裝卸文件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一、運費、租金、佣金與快延費之審理及有關帳單之製發事項。 十二、業務糾葛之處理事項。 十三、船期之公告與業務推廣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