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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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國際民航規劃、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 三、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及航空器之登記管理事項。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航空器與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 九、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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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2 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掌理以下事項: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二、國際民航規劃、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三、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及航空器之登記管理事項。四、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八、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航空器與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九、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這些事項的權責分配,主要是為了確保民航事業的發展和安全。以飛航標準的釐訂和飛航安全的策劃與督導為例,這涉及到民用航空業的管理和航空器的安全,需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來負責。該局所屬航空站的組織規程也涉及到其組織編制和對外行文的能力,因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當具有完整的組織編制和獨立對外行文的能力。 在具體運作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需要依法訂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如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以確保民用航空機場的交通秩序和旅客行車安全。這些法規的有效性需依據相關法條來確定,並需要注意依法行政的原則,避免執行法律權限的時候是否存在適用不當的情況。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下列各處: 一、業務處。 二、航路處。 三、場站處。 四、安全處。 五、秘書處。
(0601231 全文修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職掌如左: 一、民航事業發展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國際民航營運計畫、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 三、民航運輸業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及飛航安全之策劃、督導與航空技術人員之培育與訓練事項。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民航設施,航空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國際民航規劃、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 三、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及航空器之登記管理事項。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航空器與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 九、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立法理由一、因應需要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職掌事項。 二、為加強民航科技之發展提升民航科技水準爰修正第一款,增列「民航科技」業務項目。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款「民航運輸業」修正為「民用航空業」,以配合民用航空法之規定。並配合民用航空法第八條關於航空器應向民用航空局申請之規定,將航空器之登記管理體系納入本款。 五、配合實際現況修正第四款。依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為本局之職掌爰予納入,以利執行。 六、航空人員依照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指航空駕駛員、領航員、通信員、航空機械、飛航管制及航空器簽派員等人員,有關航空人員之訓練業務,日後以訓練實施細則規範。 七、配合實際現況修正第八款。 八、為積極推動機場作業自動化及行政業務電腦化,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並整合本局所屬各機構電腦業務,避免投資之浪費,以發揮整體功能,並配合資訊室之設置爰增列第九款。 九、增列第十款,明定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十、原第九款改列為第十一款。 十一、原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未修正。
- 核名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下列各處: 一、業務處。 二、航路處。 三、場站處。 四、安全處。 五、秘書處。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職掌如左: 一、民航事業發展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國際民航營運計畫、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 三、民航運輸業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及飛航安全之策劃、督導與航空技術人員之培育與訓練事項。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民航設施,航空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一、因應需要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職掌事項。 二、為加強民航科技之發展提升民航科技水準爰修正第一款,增列「民航科技」業務項目。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款「民航運輸業」修正為「民用航空業」,以配合民用航空法之規定。並配合民用航空法第八條關於航空器應向民用航空局申請之規定,將航空器之登記管理體系納入本款。 五、配合實際現況修正第四款。依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為本局之職掌爰予納入,以利執行。 六、航空人員依照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指航空駕駛員、領航員、通信員、航空機械、飛航管制及航空器簽派員等人員,有關航空人員之訓練業務,日後以訓練實施細則規範。 七、配合實際現況修正第八款。 八、為積極推動機場作業自動化及行政業務電腦化,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並整合本局所屬各機構電腦業務,避免投資之浪費,以發揮整體功能,並配合資訊室之設置爰增列第九款。 九、增列第十款,明定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十、原第九款改列為第十一款。 十一、原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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