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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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交通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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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11219 制定)
本局對外公文,以交通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對外公文,得由局行文之事項。
- 核名詞
(0611219 制定)
明定本局對外公文,得由局行文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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