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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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 一、第一小組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 (二)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通信監察事項。 二、第二小組 (一)關於頻率管理事項。 (二)關於電波研究事項。
- 2.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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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