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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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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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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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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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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