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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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議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提起民事訴訟或曾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者。 二、提起行政爭訟或曾經行政爭訟決定或判決確定者。 三、逾越前條規定之期間者。 四、曾經評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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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評議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提起民事訴訟或曾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者。 二、提起行政爭訟或曾經行政爭訟決定或判決確定者。 三、逾越前條規定之期間者。 四、曾經評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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