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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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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有違反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提請本委員會復議。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電信總局局長應即接受並予以判行或報請交通部依法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所做的評議結果應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的當事人。此外,如果電信總局局長認為該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令或對難以執行,則可以提請本委員會進行復議。在復議時,若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員維持原決議,電信總局局長應當接受並執行該決議,或是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 舉例來說,假設某電信公司因為某項業務遭到評議委員會的評議,評議結果指出該公司的業務違反法令,根據此條款,電信總局局長可以要求該評議委員會進行復議,並且如果復議結果仍然是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員維持原決議的話,電信總局局長就應當立即接受並執行該決議。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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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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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