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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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有違反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提請本委員會復議。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電信總局局長應即接受並予以判行或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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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所做的評議結果應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的當事人。此外,如果電信總局局長認為該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令或對難以執行,則可以提請本委員會進行復議。在復議時,若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員維持原決議,電信總局局長應當接受並執行該決議,或是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 舉例來說,假設某電信公司因為某項業務遭到評議委員會的評議,評議結果指出該公司的業務違反法令,根據此條款,電信總局局長可以要求該評議委員會進行復議,並且如果復議結果仍然是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員維持原決議的話,電信總局局長就應當立即接受並執行該決議。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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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