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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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政黨代表及專家、學者代表,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電信技術且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二、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理,且熟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或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理,且熟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四、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與電信評議事項有關之經濟、財務、法律學科且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在電信評議事項有關領域具有成就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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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