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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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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議之案件,以業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分之具體案件而仍有爭議者為限。 申請評議之案件,未經電信總局依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分者,應移由電信總局相關業務單位辦理。 本委員會受理評議之案件,於評議前電信總局相關業務單位應先表示意見,必要時並應列席本委員會會議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電信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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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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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評議之案件,以業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