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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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養護工程事項。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設計、施工及品質檢驗事項。 三、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事項。 四、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事項。 五、公路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六、公路工程及測繪等電腦化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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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養護工程事項。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設計、施工及品質檢驗事項。 三、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事項。 四、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事項。 五、公路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六、公路工程及測繪等電腦化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區養護工程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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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明定各區養護工程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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