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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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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