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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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船舶管理所,並得在所轄各輔助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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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