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9

快速跳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組長八人,室主任二人,室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人,其中設計、工事、規劃、船機、機具五科科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及海事二科科長由技正或技士兼任,環工科科長由稽查員或科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正或技士兼任,安全衛生科科長由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正工程司九人,技正六人,秘書三人,專員十三人,視察二人,副工程司七人,庫主任一人,隊長一人,稽查員三人,幫工程司十二人,技士十五人,設計師三人,管理師二人,助理設計師四人,助理管理師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工務員九人,巡察員四人,科員九十五人,統計分析師一人,帳務檢查員三人,教務員一人,訓導員一人,助理員二人,辦事員四十人,資訊管理員八人,監工員十一人,技佐十二人,書記十五人,領班六人,事務士一百五十人,操作士五十一人。 本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9條的法規釋義,根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該條例規定了該局的組織架構和人員職稱及官等,包括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技正、工程司、科員等職稱,並指明了一些職位的兼任情況。此外,條例中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職位使用以及舊有職員的處理方式。 依據教育部法規,2018年修正的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了該局的組織架構和人事安排,並對於過渡期內的人員處理予以規定。例如,在條例施行前,原適用雇員管理規則僱用的現職雇員,可以占用特定職缺並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同時,條例規定了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移撥至本局的現職人員,可以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組織過渡期的順利進行和人事安排的合理性。 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該局在組織機構以及人員安排方面有著具體明確的規定,並且對於過渡期內的人事處理給予了相應安排。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組長八人,室主任二人,室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人,其中設計、工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