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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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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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要設置會計室,並置會計主任一人,資位範圍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根據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參考法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11條規定 舉例: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在轉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任用與敘俸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之規定。首先,要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曾經依法銓敘合格資格,依任用法審定其任用資格後,再依俸給法審認其曾任交通事業人員之年資,然後予以提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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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