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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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勘驗、指導、考核、發包、訂約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船舶機電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七、環境保護、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九、其他有關港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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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