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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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七人,其中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程司或秘書、專員兼任;室主任二人,科長三十二人,其中設計、工事、規劃等三科科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科科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高員級技士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科科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五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船舶管理所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高員級技士兼任;庫主任一人,臺長一人,由幫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隊長一人,幫工程司九人,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分析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設計師一人,帳務檢查員一人,稽查員三人,工務員八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技士十二人,科員四十一人,材料管理員二人,巡察員二人,助理員二人,辦事員十人,監工員八人,技佐三人,書記八人,事務士六十一人,操作士五十人,船長十三人,輪機長十三人,大副二十人,船副三十人,管輪二十人,正駕駛一人,正司機一人,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領班三人,各類船士七十人。 本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中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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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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