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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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及技術指導效率統計等事項。 二、倉位分配貨物提存及簽證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三、機具設備、調配、管理保養及效率考核等事項。 四、工人編組、管理、文書、庶務、出納、保險、福利及工資核算等事項。 五、旅客運送之服務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棧埠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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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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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8 制定)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及技術指導效率統計等事項。 二、倉位分配貨物提存及簽證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三、機具設備、調配、管理保養及效率考核等事項。 四、工人編組、管理、文書、庶務、出納、保險、福利及工資核算等事項。 五、旅客運送之服務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棧埠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處業務職掌。
- 提存名詞
- 核名詞
(0901228 制定)
明定本處業務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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