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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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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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11條,設立會計室,並置有會計主任和副主任等相關職務。根據上述條例,會計主任的資位可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者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而副主任的資位則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者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此外,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根據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充。 在此,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判決書中涉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和資位分立制的案例,來理解這條法規的具體應用和適用情況。 然而,對於具體的法規釋義和相關案例的詳細應用,我還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文獻和判例資料,以確保提供準確的法律解釋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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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