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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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調派、維修及港區通航管制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事項。 三、港埠業務行銷、規劃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四、土木工程測量、規劃、設計、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代辦工程及所有工程之發包等事項。 五、車、船、機具、電氣工程之規劃、設計、維修、保養、督導考核及通訊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港埠研究發展、法制及圖書管理等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眷屬保健、環境保護、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及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八、員工在職訓練等事項。 九、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營、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局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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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