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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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 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2.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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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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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本局所屬航空站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職系之法律依據。 二、第二項為本局所屬航空站護士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 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920506 制定)
一、第一項為本局所屬航空站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職系之法律依據。 二、第二項為本局所屬航空站護士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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