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職 稱│員 額│備 註│├─────┼────┼───────────────────┤│局長 │一 │ │├─────┼────┼───────────────────┤│副局長 │一 │ │├─────┼────┼───────────────────┤│港務長 │一 │ │├─────┼────┼───────────────────┤│副港務長 │一 │ │├─────┼────┼───────────────────┤│總工程司 │一 │ │├─────┼────┼───────────────────┤│副工程司 │一 │ │├─────┼────┼───────────────────┤│主任秘書 │一 │ │├─────┼────┼───────────────────┤│專門委員 │一 │ │├─────┼────┼───────────────────┤│組長 │一 (四) │工務組組長、機務組組長由正工工程司兼任││ │ │。 ││ │ │港務組組長、航政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主任 │四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室主任一人、財產室││ │ │主任一人、資訊室主任一人。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 │ │由高員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以上人員兼││ │ │任。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主任。 │├─────┼────┼───────────────────┤│副主任 │ (一) │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課長 │二○ (一│工務組規劃、設計、工事等三課、機務組機││ │二) │具、船機等二課課長由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 │ │以上人員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等二││ │ │課由技正兼任。資訊室程式設計、電腦作業││ │ │、資料管制等三課由相當高員級分析師、管││ │ │理師、設計師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 │ │管理室第一、二課課長由高員級勞工安全、││ │ │衛生管理師或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以上並具││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訓練資格人員兼任。│├─────┼────┼───────────────────┤│秘書 │二 │ │├─────┼────┼───────────────────┤│專員 │三 │ │├─────┼────┼───────────────────┤│視察 │二 │ │├─────┼────┼───────────────────┤│正工程司 │二一 │ │├─────┼────┼───────────────────┤│副工程司 │一四 │ │├─────┼────┼───────────────────┤│技正 │八 │ │├─────┼────┼───────────────────┤│高級分析師│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船舶管理所│一 │ ││主任 │ │ │├─────┼────┼───────────────────┤│配件庫主任│一 │ │├─────┼────┼───────────────────┤│股長 │ (二) │由相當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信號台台長│二 │ │├─────┼────┼───────────────────┤│測量隊隊長│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一 │環境保護所清潔隊隊長。 │├─────┼────┼───────────────────┤│幫工程司 │一三 │ │├─────┼────┼───────────────────┤│工務員 │一三 │ │├─────┼────┼───────────────────┤│技士 │一八 │ │├─────┼────┼───────────────────┤│課員 │三○ │ │├─────┼────┼───────────────────┤│材料管理員│三 │ │├─────┼────┼───────────────────┤│巡察員 │三 │ │├─────┼────┼───────────────────┤│勞工安全管│二 │ ││理師 │ │ │├─────┼────┼───────────────────┤│勞工衛生管│二 │ ││理師 │ │ │├─────┼────┼───────────────────┤│勞工安全衛│ (四)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分析師 │三 │ │├─────┼────┼───────────────────┤│設計師 │三 │ │├─────┼────┼───────────────────┤│助理設計師│四 │ │├─────┼────┼───────────────────┤│管理師 │二 │ │├─────┼────┼───────────────────┤│助理管理師│四 │ │├─────┼────┼───────────────────┤│船長 │二三 │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輪機長 │二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大副 │二○ │內二人俟留用大副出缺後改置。 │├─────┼────┼───────────────────┤│大管輪 │一九 │內二人俟留用大管輪出缺後改置。 ││ │ │以上為員級人員。 │├─┬───┼────┼───────────────────┤│佐│業務類│四八 │資訊管理員八人、辦事員四○人。 ││跨├───┼────┼───────────────────┤│員│技術類│四六 │監工員七人、技佐七人、船副三一人 (內一││級│ │ │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置) 、管輪一人。 │├─┼───┼────┼───────────────────┤│佐│業務類│二一 │書記二一人。 ││級├───┼────┼───────────────────┤│ │技術類│五一 │正駕駛二六人 (內十一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 │ │ │後改置) 、正司機二五人 (內十二人俟留用││ │ │ │正司機出缺後改置。 │├─┼───┼────┼───────────────────┤│士│業務類│○ │ ││跨├───┼────┼───────────────────┤│佐│技術類│一八二 │領班八人。 ││級│ │ │船機領班二人、副駕駛二五人 (內一俟留用││ │ │ │副駕駛出缺後改置) 、副司機十人 (內一人││ │ │ │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起重機司機七││ │ │ │人、小船駕駛五八人 (內十五人俟留用小船││ │ │ │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七二人 (內八人││ │ │ │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士│業務員│一九七 │業務工一九七人。 ││級├───┼────┼───────────────────┤│ │ │三三八 │技術工三三八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二三││ │ │ │八人 (內二十九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缺後改置。 │├─┴───┼────┼───────────────────┤│診療所主任│一 │薦任。 │├─────┼────┼───────────────────┤│護士 │四 │委任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藥劑員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局相同列等職稱合併計算││ │ │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急救員 │九 │僱用。 │├─┬───┼────┼───────────────────┤│人│主任 │一 │ ││事├───┼────┼───────────────────┤│室│課長 │三 │ ││ ├───┼────┼───────────────────┤│ │課員 │九 │ ││ ├───┼────┼───────────────────┤│ │助理員│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書記 │一 │ ││ ├───┼────┼───────────────────┤│ │小計 │一八 │ │├─┼───┼────┼───────────────────┤│會│會計主│一 │ ││計│任 │ │ ││室├───┼────┼───────────────────┤│ │副主任│一 │ ││ ├───┼────┼───────────────────┤│ │課長 │五 │ ││ ├───┼────┼───────────────────┤│ │帳務檢│三 │ ││ │查員 │ │ ││ ├───┼────┼───────────────────┤│ │統計分│一 │ ││ │析師 │ │ ││ ├───┼────┼───────────────────┤│ │課員 │一六 │ ││ ├───┼────┼───────────────────┤│ │辦事員│十 │ ││ ├───┼────┼───────────────────┤│ │書記 │七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小計 │四四 │ │├─┼───┼────┼───────────────────┤│政│主任 │一 │ ││風│ │ │ ││室├───┼────┼───────────────────┤│ │課長 │二 │ ││ ├───┼────┼───────────────────┤│ │課員 │五 │ ││ ├───┼────┼───────────────────┤│ │辦事員│一 │ ││ │ │ │ ││ ├───┼────┼───────────────────┤│ │小計 │九 │ ││ │ │ │ │├─┴───┼────┼───────────────────┤│合 計│一二四七│ ││ │ (二五)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各該││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訂定之。 ││ 三 會計室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 四 現職船長二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船副一人、正駕││ 駛十一人、正司機十二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 船駕駛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九人,││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大副、││ 大管輪、船副、正駕駛、正司機人、副駕駛、副司機、小││ 船駕駛、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五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