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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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 二、鐵路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設計、調查、督導、考核。 三、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 四、鐵路橋樑、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核。 五、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六、鐵路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七、鐵路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 八、其他有關鐵路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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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 二、鐵路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設計、調查、督導、考核。 三、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 四、鐵路橋樑、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核。 五、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六、鐵路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七、鐵路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 八、其他有關鐵路之管理。
立法理由一、本局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酌予文字修正,並增列第八款。 三、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列秘書室、行政處、勞安室之職掌,依體例列入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 核名詞
一、本局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酌予文字修正,並增列第八款。 三、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列秘書室、行政處、勞安室之職掌,依體例列入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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