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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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副總工程司六人,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處長七人,副處長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其中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一人,其中十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十三人,副工程司三十四人,秘書三人,視察三十四人,專員九十四人,幫工程司五十三人,稽查九人,主任調度員四人,調度員六人,機車調度員十七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科員二百三十四人,工務員六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十人,助理員七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術助理二十四人。
- 2.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或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3.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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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副總工程司六人,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處長七人,副處長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其中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一人,其中十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十三人,副工程司三十四人,秘書三人,視察三十四人,專員九十四人,幫工程司五十三人,稽查九人,主任調度員四人,調度員六人,機車調度員十七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科員二百三十四人,工務員六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十人,助理員七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術助理二十四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或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局人員之職稱、員額。 二、現職雇員及交通部路港防護團裁撤之留用人員。 三、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四、原編制員額八二六人,因垰員訓中心納制併入二十人。埖防護團編制九人納編。塰材料管制中心十八人併入。墹為應綜合調度,各機檢段員額十七人併入。壗會計室為應業務需要增置書記三人(由貨運總所員額移撥改置)。計增列六十七人。另正工程司減列一人,故局本部增列員額六十六人,修編後員額為八九二人;惟全局總員額共計仍精簡一、一七八人。 五、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一、本局人員之職稱、員額。 二、現職雇員及交通部路港防護團裁撤之留用人員。 三、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四、原編制員額八二六人,因垰員訓中心納制併入二十人。埖防護團編制九人納編。塰材料管制中心十八人併入。墹為應綜合調度,各機檢段員額十七人併入。壗會計室為應業務需要增置書記三人(由貨運總所員額移撥改置)。計增列六十七人。另正工程司減列一人,故局本部增列員額六十六人,修編後員額為八九二人;惟全局總員額共計仍精簡一、一七八人。 五、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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