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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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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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港務公司為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國際商港設置之經營機構,專營我國「國際商港港埠」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為避免未來「港務」之名稱遭濫用,使人混淆、誤認一般業者與經交通及建設部授權經營「國際商港」業務之港務公司,影響交易安全,應制定「港務」一詞專用之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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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5 制定)
一、依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港務公司為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國際商港設置之經營機構,專營我國「國際商港港埠」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為避免未來「港務」之名稱遭濫用,使人混淆、誤認一般業者與經交通及建設部授權經營「國際商港」業務之港務公司,影響交易安全,應制定「港務」一詞專用之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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