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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2.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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