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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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 2.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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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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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具有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者,其尚未支付之員工舊制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加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退休金、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所需退撫相關經費,由臺鐵公司每年精算退休金成本,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不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定支給機關之限制。 三、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九條內容定之。
-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法規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臺鐵公司承接;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及繼續任用人員,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加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退休金、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所需退撫相關經費,由臺鐵公司每年精算退休金成本,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不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定支給機關之限制。 三、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九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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