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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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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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