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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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處。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及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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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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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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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