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視察、副視察、稽核、副稽核及各區管理局視察人員負責查視郵政各級機構。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職掌如左: 一、財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查核事項。 三、儲金、劃撥、匯兌、壽險業務之查核事項。 四、人事管理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六、郵件運輸之查核事項。 七、房地產業、器材設備、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核事項。 八、郵政車船、載運郵件及其工作人員之查核事項。 九、各項專案之查辦事項。 十、視察人員之甄選、訓練事項。 十一、私運郵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二、郵件夾寄違禁品之協助查緝及處理事項。 十三、郵件遺失損毀之處理事項。 十四、各單位與外界接洽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視察及稽核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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