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件運輸之策劃、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本區郵件運輸工具、車輛、輪胎及電瓶之調度、審核,紀錄資料之填造、統計、油料之申請、保管、核發、用油報表之審核及車輛牌照之申請與驗事項。 三、本區車輛規格之初擬及購置運郵車輛計劃之擬訂事項。 四、有關鐵路、公民營汽車、輪船公司之連繫及運郵合約之初擬及簽訂事項。 五、火、汽車、省內航空郵班及運郵手冊之初擬事項。 六、本局各類郵件總包之交接、運轉、處理與改進及火車郵班之押運事項。 七、本區各局運郵津貼、夜點費及代辦所接送津貼之審核事項。 八、本局及屬局押運、接送人手之配置、員額增減計劃之審核及擬議。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各局經辦郵運、車務工作人員獎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本局公務車輛之管理、調度事項。 十一、有關本科主管業務、查單、驗證之處理,及各類郵件之統計、報表之編造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郵件運輸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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