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用房地之購置、租賃及局屋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二、本區房地產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本區營繕、機械、電氣工程計畫預算之擬訂、設計、估價、核價、發包、訂約、施工及驗收事項。 四、本區各級公寓暨員工宿舍之登記、分配、管理及修繕之審核事項。 五、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電氣設備等之修護或交商修理費用之審核及報廢初步鑑定等事項。 六、本區機械、車輛零件及修護工具之申請、儲存及供應事項。 七、本區機械、機具、空調、水電設備等紀錄資料之填造統計事項。。 八、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空調、水電設備等養護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九、本區監工人員之監督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各局經辦技術及產業管理人員考成、獎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本區產業及機電管理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且也無法提供夠100%關聯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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